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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三条:逾期送达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拒收。那么,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还有哪些呢?

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提交的投标文件,以及逾期送达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这一规定对于政府采购招标项目也是适用的。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其投标文件当然可以拒收。

在邀请招标中,按照87号令第十四条的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随机抽取3家以上供应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没有获得投标邀请书的供应商,也是不具有投标资格的。

综上所述,在政府采购中,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权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有五种。

1.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

2.未按招标文件密封的投标文件。

3.资格预审未通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4.邀请招标中未获邀请供应商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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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答

一、密封有瑕疵的投标文件可以拒收吗?

答:如果是轻微瑕疵,不应拒收。根据《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简称“38号文”),不得因装订、纸张、文件排序等非实质性的格式、形式问题限制和影响供应商投标(响应)。在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指导性案例11号”中,财政部认为,对投标文件密封完好的要求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不能过于机械地追求形式合规,增加供应商政府采购交易成本。该案中,供应商投标文件外封装存在轻微瑕疵,但不实质影响封闭性,不能仅以此认定该供应商投标无效。

二、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能否拒收其投标文件?

答:不可以。招标文件一旦规定了需要提交投标保证金,那么投标保证金就成为了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保证金的截止日期应该跟投标文件的截止日期是一样的,因此在投标文件接收阶段(也就是投标截止时间前)不可以以此为由拒收投标文件。供应商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应该在开标后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阶段来判定。

三、投标人不提供营业执照,可以拒收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根据87号令第四十四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开标后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审查营业执照、财务报告、完税证明等文件属于资格审查的内容,不应该前置到接收投标文件阶段。

四、投标人不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可以拒收投标文件吗?

答:不可以。以此为由拒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尤其是在优化营商环境的背景下,根据38号文),不应要求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前进行不必要的登记、注册或者变相设置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障碍。在最近财政部发布的第一千零七十六号政府采购信息公告中,投诉人的投诉事项为:开标现场代理机构以“未按要求提供单独法定代表授权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开标时无法确认身份”为由拒绝其投标文件没有法律依据。财政部的处理决定为,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采购活动,责令采购人、代理机构就违规拒绝投标人投标文件的问题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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